服务范围:
污染源大气、无组织和有组织废气排放。
检测项目:
SO2、NO2、氨、甲醛、TSP、PM10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等苯系物、HF、HCI、硫酸雾、臭气浓度、苯乙烯、异丙醇、镉、镍、铬等重金属元素、挥发性有机物、烟尘、烟气黑度等。
参考标准:1.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GB3095-1996
适用范围: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。
适用范围: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设计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适用范围: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.5MW(6.5t/h)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、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、设计、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。